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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權威捍衛英烈榮光

2018年05月07日 11:21:19 來源: 解放軍報

    原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既立起了捍衛英烈權益的法律底線,也彰顯了弘揚英烈精神的文明導向

    以法治權威捍衛英烈榮光

    “軀殼縱填溝壑去,精神猶在海天張。”對任何一個國家和民族而言,英雄烈士都是其不屈脊梁和精神火炬的集中代表。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以下簡稱“英烈保護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我國保護英雄烈士的法律體係日益完善,必將在全社會立起崇尚英烈的鮮明導向,以法治權威捍衛英烈榮光,讓英烈精神融入國家血脈、民族靈魂。

    捍衛英烈就是捍衛民族精神

    天地英雄氣,千秋尚凜然。習主席指出,一個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沒有英雄,一個有前途的國家不能沒有先鋒。中華民族自古英雄輩出,近代以來為了民族獨立和人民自由幸福,一大批仁人志士更是以鮮血澆灌理想,用生命捍衛信仰,築起一座座不朽的精神豐碑。這些英烈都是中華民族的脊梁,他們的事跡和精神是激勵我們前行的強大力量。傳誦英烈事跡、傳承英烈精神,是每名中華兒女的神聖職責,也是法治社會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然而,近年來社會上歷史虛無主義錯誤思潮沉渣泛起,一些人以所謂的“還原歷史”為名,通過網絡、書刊等媒介醜化、詆毀、貶損英雄烈士,“質疑”黃繼光、“還原”劉胡蘭、“解構”五壯士……這些肆意褻瀆英雄烈士的行為刺痛人心,也折射出多元社會英烈保護所面臨的沉重話題。英雄烈士的個人名譽,總是與一定的歷史事件相關聯,與社會的主流價值相休戚,他們的英勇事跡、光輝形象和不屈精神,早已成為中華民族共同的歷史記憶和寶貴的精神財富。如果容忍其被肆意譭謗,那麼我們的歷史也將被懷疑和扭曲,我們的民族精神根基也會被動搖和摧毀。

    捍衛英烈就是捍衛民族精神,加強英烈保護立法成為社會共識。在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下,立法機關打出了保護英烈名譽的法律“組合拳”。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草案)》,以法律形式將每年的9月30日設立為烈士紀念日。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明確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成為以法律利劍捍衛英烈權益的重要依據。

    法立于上則俗成于下。法治社會,維護世間浩然正氣也必須運用法治方式,從頂層立法上加強對英烈的全面保護。俄羅斯1993年通過《衛國烈士紀念法》,對英烈權益進行全面保護,確保俄羅斯人的“英雄記憶”不曾斷裂。在黨中央的領導和社會各界的強烈呼吁下,2017年4月全國人大正式啟動英烈保護法立法工作,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英烈保護法草案經過一年時間的起草、論證、修改和審議,最終表決全票通過,充分表明這一立法回應社會關切、順應民心民意,既是對詆毀、醜化英烈行為的抵制棒喝,更是對社會正義的維護弘揚,體現了黨和國家捍衛民族精神的堅定信念。

    為尊崇英烈標注法律底線

    懲治褻瀆英烈的行為、明確保護英烈的責任主體、強化英烈事跡和精神宣傳教育……英烈保護法以國家名義,為捍衛英烈名譽榮譽劃出法律底線、立起鮮明導向,對于促進全社會尊崇英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大意義。

    ——宣示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的國家立場。法律具有重要的引導和激勵功能。英烈保護法堅持正面導向,在第二條即規定:“國家和人民永遠尊崇、銘記英雄烈士為國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犧牲和貢獻。”立法還充分確認了英雄烈士的歷史功勳,明確賦予了人民英雄紀念碑法律地位,規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在進行事實確認的同時,立法進一步規定“國家保護英雄烈士,對英雄烈士予以褒揚、紀念,加強對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宣傳、教育,維護英雄烈士尊嚴和合法權益。全社會都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國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掃制度和禮儀規范,引導公民莊嚴有序地開展祭掃活動”。這些規定,以人民意志和國家名義,鮮明宣示了尊崇、銘記英烈的國家立場。

    ——直面問題向褻瀆英烈行為亮劍。現實中出現褻瀆英烈行為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侵害英烈人格權益的違法成本很低。對此,英烈保護法旗幟鮮明地規定,“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同時對“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明確設定了民事、行政、刑事責任,有利于對褻瀆英烈行為實施精確的法律打擊。不僅如此,針對像“精日”分子那樣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的醜惡行徑,立法也規定了相應的制裁手段。這些責任條款,有助于在民眾內心形成法律預警和後果認知,推動有關部門明確監管職責,最終為保護英烈、弘揚正氣提供堅強的法律幹預機制。

    ——夯實保護英烈的部門主體責任。無論是對英雄烈士精神的弘揚,還是對褻瀆英烈行為的懲治,都離不開公權力部門履職盡責。英烈保護法從職責入手,設定相應部門維護英雄烈士尊嚴和合法權益的主體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英雄烈士保護工作”“軍隊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做好英雄烈士保護工作”,同時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烈士紀念日舉行紀念活動”。除此之外,立法還明確了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相應義務,以及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執法職責,從而為保護英烈構建起全方位責任體係。

    ——打破“單打獨鬥”開辟公益訴訟。英烈的個人權益,帶有鮮明的國家性、公益性,立法確認了保護英烈權益是國家責任,因此捍衛英烈不只是英烈親屬的個人義務,也是整個民族的共同職守。為此,英烈保護法對于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在規定英烈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的同時,還明確賦予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權力,從而把維護英烈名譽權的正義之舉納入公益訴訟范疇,有助于打破英烈後代“單打獨鬥”、被動維權的尷尬局面,化解部分革命烈士沒有近親屬而導致的維權困境,以更有力、更充分地維護英烈事跡和精神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以法治涵養天地之浩然正氣

    穿越時空隧道,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始終熠熠生輝,成為照亮歷史、啟迪未來的明燈。習主席説:“人無精神則不立,國無精神則不強。精神是一個民族賴以長久生存的靈魂,唯有精神上達到一定的高度,這個民族才能在歷史的洪流中屹立不倒、奮勇向前。”一部英烈保護法,保護的絕不僅僅是個體意義上的權益,更體現了我們不忘初心、牢記使命的精神追求。因此,我們應當站在新時代的歷史方位,從實現中國夢的偉大目標上,深刻體會立法的時代意義,增強法律實施的自覺性,切實發揮法律的指引和規制作用,以法治涵養天地之浩然正氣。

    一是堅守職責強化法律權威。法貴必行,立法規定的各部門職責履行情況,直接影響法律的實施效果。守責有方,才能秩序井然。英烈保護是一項社會係統工程,其中公權力部門肩負重任。因此,要完善細化配套措施,將立法規定的主體責任,細化到各機關、部門的職責清單中,列入執法行動方案中,落實到具體的監管行動中,通過履職盡責提高法律執行力,打通法律實施的“最後一公里”,從而強化法律權威,讓褻瀆英烈的行為及時受到法律制裁,讓崇尚英烈成為社會風尚。

    二是暢通訴訟強化司法救濟。司法是法律實施的重要途徑。對于那些肆意抹黑英烈形象的不法行為進行制裁,既是法治社會權利救濟的應有之義,又是英烈保護法規定的司法機關應盡職責。近年來,“‘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邱少雲烈士名譽侵權案”“方志敏烈士名譽侵權案”等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案件,彰顯了司法機關依法懲治、依法救濟的鮮明導向。在看到這些訴訟案進步意義的同時,也要看到英烈保護的現實困境和立法賦予的司法新空間。除了積極支援英烈近親屬勇于提起訴訟維權外,更要針對侵害英雄烈士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暢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渠道,加大對侵犯英烈名譽權的懲治力度和對英烈背後公共利益的保護力度。

    三是全民參與強化文化認同。良法得到良好的實施,離不開優良的文化環境。英烈保護法既立起了捍衛英烈權益的法律底線,也彰顯了弘揚英烈精神的文明導向。底線之上還需社會輿論、道德、文化的引導。因此,應當在全社會廣泛開展英烈保護及英烈保護法的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深刻認識到英烈保護的精神傳承意義和現實價值關懷,都有責任參與對英雄烈士的保護,從內心強化保護英烈的文化認同,從而真心崇尚英烈、捍衛英烈、學習英烈,勠力同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傅達林 作者單位:國防大學政治學院西安校區)

【糾錯】 [責任編輯: 楊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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