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平安銀行工作人員的推薦下,花90萬元認購了一款理財産品,後一直虧損,贖回時已經虧損20余萬元。這才知道該理財産品屬于中高風險,高于自己的風險等級。故將銀行訴至北京西城法院,要求賠償。
庭審中,銀行則辯稱理財産品的風險類型與客戶的風險等級匹配。
近日,西城法院審結了此案,認為理財産品的風險確實高于原告承受能力,鑒于原告自身亦有過錯,判決銀行對王先生的損失承擔80%的責任。
購買理財産品虧損要求銀行賠償
2015年6月3日,王先生在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營業廳支付90萬元認購平安大華智慧中國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001297)。幾個月後,王先生購買的基金一直虧損,2015年8月27日王先生將基金贖回,該基金共發生虧損207081.75元。
王先生稱,2015年2月11日,他在平安銀行德勝門支行通過網上係統進行過風險評估,評估等級為平衡型,風險承受能力為三級(中),根據測評結果,只能購買中風險及以下的銀行理財産品。但平安大華混合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屬于中高風險收益水平的投資品種,與自己的風險測試結果不匹配。
王先生認為,他的經濟損失是由銀行的過錯造成的。故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銀行:理財産品的風險類型與客戶的風險等級匹配
平安銀行辯稱,客戶購買理財産品會先作相應風險評估測試,購買的理財産品的風險類型與客戶的風險等級相匹配才可以購買成功。銀行對原告王先生購買産品作出的風險評估為中低風險型,與原告王先生的測試結果是相匹配的,即使有損失也在原告的承擔范圍內,銀行沒有任何過錯,購買的此種理財産品本就有損失的風險原告應自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營業場所內完成了購買行為,且該購買行為經由被告工作人員協助完成,結合被告係涉案理財産品托管人與銷售人的身份關係,原、被告之間構成了金融服務法律關係。被告稱原告係通過網銀客戶購買的基金,是平安銀行德勝門支行扣劃的,並不能改變原被告之間上述法律關係。
法院:理財産品的風險高于原告承受能力
本案中,原告在平安銀行德勝門支行的評估結果為平衡型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較弱,涉案理財産品風險等級為中高風險,顯然不適合原告,但被告仍然協助原告辦理涉案理財産品的購買,並未提供書面確認形式的證據證明是原告主動要求了解和購買涉案理財産品,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對原告購買涉案理財産品投資風險的提示義務和涉案理財産品的説明義務。
故可認定被告未履行正確評估及適當推介的義務,具有相應過錯。鑒于被告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購買涉案産品非基于其不當推介行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必要的風險提示義務和産品説明義務,且原告確有因購買涉案理財産品而導致的損失發生,故應認定被告的過錯行為與原告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同時,原告對于自身的財務狀況、投資能力及風險承受能力亦應有相應的認識,在購買涉案理財産品時也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對損失的發生亦具有相應的過錯,被告的侵權賠償責任可相應降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全部損失的訴求,罰院不予支持。
鑒于被告的侵權過錯係導致損失的重要原因,因對原告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綜合案件的基本情況,法院判決被告對于原告的損失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責任,賠償原告損失165665.4元;原告對于其損失自擔百分之二十的責任。(記者 周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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