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關注·立案登記制)立案登記制,你應該知道的六件事
新華網北京4月15日電(記者羅沙、陳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15日公布了這一意見,意見將于5月1日起施行。
作為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問題的關鍵之舉,關于立案登記制,有六件事你應該知道。
法院對訴訟要件不再進行實質審查
據了解,在現行的立案審查制下,法院要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後再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內容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係、訴訟請求和證據等。
在實踐中,受制于普通公民對法律程序的認識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審查制直接導致了一部分應當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擋在了門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景漢朝表示,改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後,法院不再對起訴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僅對起訴的形式要件進行一般性核對,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這在客觀上擴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圍,能夠更充分地保護當事人的訴權。
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
根據意見,對于當事人訴訟請求,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起訴、自訴和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
而對于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法院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並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潘劍鋒表示,意見明確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意味著不管立案是否成功,當事人都會得到書面答復,不滿意就可以憑著書面答復向上級法院申訴。這些立案程序上的改革,是這次意見出臺的重要內容。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記立案
景漢朝表示,登記立案針對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審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請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對上訴、申請再審、申訴等,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登記立案的規定。
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已經對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申請和國家賠償申請的受理條件作出明確規定。
在闡明立案登記范圍的同時,意見也明確了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包括:
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訴訟已經終結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