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有案不立”將被追責
意見指出,要加強對立案工作的內部和外部監督,強化責任監督。
其中明確提出:人民法院監察部門對立案工作應加大執紀監督力度。發現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幹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要全面清理和廢止各種立案‘土政策’,任何單位、個人都不得擅自提高門檻,幹預法院立案。”景漢朝説,“必須進一步加大內外監督,才能讓這項改革措施真正落實到位。”
違法濫訴將受到更有力制裁
意見提出,要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要依法制裁衝擊法庭、擾亂立案登記工作等違法行為,維護立案秩序。同時要健全相關法律制度,推動完善相關立法,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濫用訴權行為,明確行政處罰、司法處罰、刑事處罰標準,加大懲治力度。
“在確有必要的時候行使訴訟權,是國家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司法機關也會予以支持。”潘劍鋒説,“但對于虛假訴訟、濫訴等,法律是明確禁止的,當事人也要樹立正確的訴訟觀念。”
方便立案,並非鼓勵打官司
景漢朝表示,客觀來看,打官司並不是解決糾紛的最好手段,而是最後手段。實行立案登記制,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也並非鼓勵人人都去打官司。
潘劍鋒表示,中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社會中各種矛盾糾紛也比較多,如果所有的糾紛都涌入法院,會帶來巨大的司法壓力。“即便法院都給你立案,遲遲無法判決,同樣沒有意義。”
“打官司程序復雜,耗時長,成本高。在中國這個傳統的人情社會,對簿公堂還常常容易傷和氣。”景漢朝説,“一把鑰匙開一把鎖,不同的糾紛採取不同的方式解決可能效果更好,事實上很多糾紛都適合採取非訴訟手段來解決。”
他表示,法院要在發揮審判功能的同時,將進一步推動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讓群眾在面對糾紛時有更多的選擇。
“立案登記制改革只是解決了案件入門的問題,至于能不能打贏官司,還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看法院依據事實、法律作出的判決。”景漢朝表示,“許多當事人起訴往往是抱著必勝的信心來的,其實起訴之前應盡可能收集齊全各方面的證據,同時研判對方可能提供的證據、可能提出的問題,避免盲目起訴,這樣才能提高自己勝訴的幾率,降低起訴的風險,真正實現打官司的目的。”

·授權發布:最高法印發《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