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9月6日電(記者劉奕湛、程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6日發表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實踐》白皮書指出,直至20世紀50年代,西藏社會依然處于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統治之下。在這種制度下,人民既無民主權利,也無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各項基本人權根本得不到保障。
白皮書指出,舊西藏實行以《十六法典》《十三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對廣大農奴實行野蠻壓迫。農奴主和農奴在法律上的地位極其不平等,農奴主擁有對農奴和奴隸的生殺予奪權,他們用剜目、割肉、割舌、斷手、剁腳、抽筋、戴銬等野蠻刑罰,來維護對農奴和奴隸的統治。
白皮書指出,舊西藏,佔人口只有5%的三大領主(官家、貴族、寺廟上層僧侶)及其代理人,幾乎佔有全部的耕地、牧場、森林、山川、河流、河灘以及大部分牲畜,而佔人口多達95%的農奴,包括“差巴”(領種份地,向農奴主支差役的人)、“堆窮”(意為冒煙的小戶)、“朗生”(一無所有,世代為奴),卻不掌握生産資料,遭受殘酷的經濟剝削。
在封建農奴制度統治之下,農奴沒有生産資料,生存權受到嚴重威脅。白皮書説,農奴要遭受地租、烏拉差(注:烏拉差是一種包括徭役、賦稅、地(畜)租在內的含義十分廣泛的差稅總稱)、高利貸三重剝削。
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嚴重阻礙著社會進步。白皮書指出,直到1951年和平解放前,西藏沒有現代工商業,現代科技、教育、文化、衛生事業幾乎是空白,沒有一條現代意義上的公路,西藏與外界幾乎隔絕;農業生産長期處于原始耕作狀態,勞動工具原始簡單,牧業基本是自然遊牧方式,農牧品種單一且退化,整個生産力水平和社會發展十分低下,社會發育程度極低。
法國旅行家亞歷山大·大衛·妮爾在《古老的西藏面對新生的中國》一書中這樣描寫當時人民的情形:“這些可憐的人們只能永遠待在他們貧瘠的土地上。他們完全失去了一切人的自由,一年更比一年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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