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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交通法審議:政府可據國防需要徵用民用交通資源
2016-04-26 11:28:46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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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國防交通法是十八大後首部國防立法。

  草案規定,“以滿足國防需要為目的,在鐵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郵政等交通領域進行的規劃、建設、管理和資源使用活動,適用本法”。公民和組織從事交通工程設施、民用運載工具的建設和使用,以及國防運輸、國防交通保障、國防交通物資儲備等方面活動,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義務。

  草案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需要,可以依法徵用民用運載工具、交通設施、交通物資等民用交通資源。

  此外,在保密方面草案也做了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在國防交通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據悉,首次提請審議的國防交通法草案,擬建立市場導向的利益引導機制,規定國家鼓勵公民和組織依法參與國防交通建設,並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以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

  草案中明確要通過“協商方式”確定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民用運載工具。

  其中,對需要貫徹國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設施建設項目,由有關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會同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交通主管部門,與建設單位協商確定貫徹國防要求的具體事宜。此外,對需要通過加改裝來滿足國防運輸特定需求的民用運載工具,草案規定,國防交通主管機構應當在了解新建和現有民用運載工具情況的基礎上,徵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提出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的需求。

  草案明確,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在滿足國防活動需要的前提下,應當為經濟社會活動提供便利。

  中央軍委委員、軍委後勤保障部趙克石部長作草案説明時説,要統籌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滿足軍事鬥爭準備和支援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

  草案同時規定,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執行交通防護和搶修、搶建任務,或者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組織重大軍事演習,搶險救災以及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訓練演練等需要的,可以調用國防交通儲備物資。(文/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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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陳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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