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 評論:“認罪認罰從寬”要找準司法寬嚴相濟的平衡點
新華社記者羅爭光
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于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務,是依據我國刑法、刑訴法相關規定,推動“坦白從寬”刑事政策具體化的一項制度安排。
可以説,這項制度是落實我國司法寬嚴相濟政策的一個樣本,其意義在于:一來,有助于準確查明犯罪事實,及時有效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和諧穩定;二來,能夠體現現代司法的寬容精神,通過制度設計推動坦白從寬制度化、體現罰當其罪,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再者,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同時,能針對當前“案多人少”等客觀司法現實,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在更高層次上實現公正和效率相統一。
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試點,要始終堅持公平正義這條法治的生命線,找準司法寬嚴相濟的平衡點。“從寬”,不等于“從松”。寬嚴相濟“寬”到什麼程度,是有明確界限的。比如,即便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認罪認罰,刑事司法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能變,不能降低證明標準或者取消庭審程序;又比如,一些罪行極其深重、影響極其惡劣的案件,即使認罪認罰也不具備從寬的條件,這些范疇會進一步細化、明確;再比如,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能等同于美國式的辯訴交易制度,不允許存在罪名、罪數交易。
此外,為了在“認罪認罰從寬”時充分體現人文關懷,對于被害人應該充分保障其發表意見的權利,作為借鑒和參考,對于犯罪嫌疑人、案件被告人,應該使其充分理解政策的含義,允許律師全面介入,防止被告人因不懂法而非自願認罪,更要避免出現“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
人們有理由相信,隨著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不斷推進,制度的設計會得到不斷細化、完善,試點的經驗也會得到不斷總結、吸收,司法寬嚴相濟的政策將得到更好落實,進一步提升我國司法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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