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熱議外資三法修正案:嚴重滯後,亟待大修
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分組審議《外資企業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有委員在審議時指出,“外資三法”及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已經嚴重滯後于當前的法律環境及國內外經濟環境,亟需作出重大調整和修改。
外商臺商投資法亟待大修,備案管理待細化
澎湃新聞注意到,改革開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稱“外資三法”)和《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奠定了我國吸收外資和臺資的法律基礎。
隨著改革創新的不斷深入,上述外資和臺灣同胞投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已經不適應當前實際需要。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對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資,決定暫時調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稱“外資三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建議明確界定修正草案中關于‘適用備案管理’的具體含義。”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董中原在審議時説,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中,“備案”有不同的含義,實踐中可以區分為“事前備案”和“事後備案”,也可以區分為“審批型備案”和“報告型備案”。在實際操作中,不同的經辦機構一旦理解不一致,容易發生混亂。
董中原還建議明確規定修正案草案中關于“備案”的期限,“應該明確在備案事由發生前或發生後,多長時間內予以備案以及逾期沒有備案的處罰措施等問題。”
前述國務院授權決定中還規定,上述改革措施“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
與此同時,按照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也涉及此次修改的內容,需要進一步作出專題修改。
“外資三法及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已經嚴重滯後于當前的法律環境及國內外經濟環境,亟需作出重大調整和修改。”董中原委員建議早日清理並修改不合時宜的舊法,制定出臺具有現代法治理念的統一的外商投資法。
在莫文秀委員看來,目前全面修改這四部法律時機還不太成熟,“應以修正案的形式在以上四部法律中分別增加一條規定:對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將相關審批事項改為備案管理;國家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
逐案審批制已不合事宜,外商投資引入負面清單
目前,外商投資企業逐案審批制已不合時宜,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成為現實選擇。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中提出,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完善涉外法律體係的要求。
澎湃新聞了解到,自2013年10月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先後在上海和廣東、天津、福建4個自貿試驗區進行外商投資審批體制改革試點,探索以“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取代傳統的“逐案審批模式”,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授權決定將于今年9月30日試行期限屆滿。”郎勝委員在審議時説, 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律,需要在到期前按照依法治國、改革于法有據的要求及時地總結經驗,對實踐證明可行的需要修改現有法律的應當及時進行修改。
試點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以來,4個自貿試驗區新設外商投資企業顯著增加。截至2016年6月,上海自貿試驗區累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5984家,合同外資4032億元人民幣;從2015年4月21日挂牌到2015年底,廣東、天津、福建3個自貿試驗區新設外商投資企業數量同比分別增長287%、235%、506%,合同利用外資分別增長225%、220%、5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