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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
2016-09-03 17:06:2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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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9月3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舉辦外資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對本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事項,適用備案管理。國家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舉辦合營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對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事項,適用備案管理。國家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舉辦合作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對本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審批事項,適用備案管理。國家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作出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舉辦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對本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事項,適用備案管理。國家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

  本決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的效力相應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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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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