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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低年齡幾歲合適--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民法總則草案 
2016-11-02 21:46:4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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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1月2日電 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低年齡幾歲合適——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民法總則草案

  新華社記者楊維漢、陳菲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日分組審議了民法總則草案。這是民法總則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一審草案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調低為6歲,二審草案中維持了這個規定。在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了熱議。

  “現行法律中規定的是10歲,我認為降低為6歲還要慎重研究。”陳國令委員説,從我國的情況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教育水平有了巨大進步,兒童的認知能力、自我承擔責任能力有了提高。但也要看到我國城鎮化程度不高,還有很多人生活在農村。因此要科學評估我國兒童現在的認知能力、辨別能力和自我承擔責任能力。”

  穆東升委員説,我國大城市與社會環境相對封閉、教育水平相對較低的偏遠地區、農村和牧區相比較,差異比較大。有些地區6周歲的未成年人還沒有上學,其見識和辨別能力非常有限,讓他們承擔一定的民事法律責任和後果不符合他們的生理、心理特徵,從這個意義上説不利于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建議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下限作出科學和符合實際的規定。

  “我覺得6周歲的年齡偏低了。”王明雯委員説,雖然有些地方6歲孩子入學了,但也有些地方沒有入學。如果把年齡降低,我認為8歲比較合適,孩子8歲的時候已經小學三年級了,孩子對行為後果的判斷、對事物的認知和心智發育比6歲的孩子強很多。

  姒健敏委員認為,幾歲合適,不但要聽取教育學、心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專家意見,還應該聽取神經科學專家,特別是生理學家意見。按照正常的發育,5歲後小孩的大腦和神經係統從生理角度看,結構和功能已經健全了,這是有生理學依據的。

  “我認為6歲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現在的社會狀態下也不可能不讓他行使。所以我讚成6周歲的規定。”姒健敏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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