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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立法:公共文化服務要惠及更多人
2016-11-07 10:29:10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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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館開服裝展銷會”有望被明確禁止

  “××體育館周末將舉辦大型服裝展銷會”“××文化館正在舉行家具熱賣活動”……公共文化設施被挪用、佔用的情形比比皆是。

  草案初次審議稿對公共文化設施的使用作了規定,明確規定不得擅自拆除、侵佔、挪用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審議過程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部門、單位和地方提出,現實中存在公共文化設施過度商業化的問題,建議增加相關限制性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不得將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用于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謝經榮作修改情況的匯報時表示。

  為了讓社會公眾就近享受到更多的文化體育設施,草案一審稿對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作了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大中小學的文化體育設施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也應當向社會有序開放。“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對該條作相應修改。”謝經榮説。

  梁鷹指出,有的學校一放寒暑假就把大門緊鎖,導致學校的操場、體育館等文化體育設施被閒置,這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現象。草案規定,向社會有序開放大中小學的文化體育設施,有利于在不新增加土地、貨幣等投入的情況下,滿足周邊群眾的公共文化需求。

  不過,梁鷹也同時坦言,向社會開放大中小學的文化體育設施存在一定的管理、成本、風險等問題。“比如,社會人員與校內的學生發生衝突怎麼辦?或者是社會人員在學校的體院場館運動時受傷怎麼辦?這些都還需要更細致的研究。”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西昌學院法學教授王明雯也建議明確管理責任的劃分,特別是對于高校而言,在目前學校對校園安全承擔無限責任的情況下開放體育場館、圖書館將是一個很大的管理難題,如何破解需要進一步研究。

  公共文化設施不能亂收費

  為了讓更多人真正享受到公共文化服務,草案一審稿明確規定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這樣還不夠,免費開放應當重點向中小學生傾斜。”不少專家指出。這樣的觀點在草案初次審議中比較集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單位、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應當向中小學生傾斜,收取費用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有固定時間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經批準,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公共文化服務事業。

  對此,草案二審稿新增規定: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或者提供培訓服務收取費用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這樣規定,就是鼓勵免費和優惠開放。當然,一些文化場所目前還做不到完全免費開放,但一個月拿出一兩天免費向中小學生開放,應該是沒有問題的。”梁鷹指出。

  此外,有的公共文化場所收費過高也飽受詬病。“比如一些面向青少年的公共文化設施向社會機構出租場地或與其合作舉辦培訓班,收費很高,引發不少家長抱怨。草案的規定就是要限制這些場所的高收費行為,因為公共文化設施還是應當以公益性為主,如果要高收費可以去外面租場地。”梁鷹説。(記者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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