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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

2016年12月30日 14:08:49 來源: 央廣網

央廣網長春12月30日消息(記者晁向榮)吉林省人社廳、財政廳近日印發《關于機關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從2017年1月1日起,將吉林省機關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標志著吉林省機關公務員從制度政策層面納入了工傷保險統籌范圍。

《通知》要求駐吉中直、全省各類機關公務員和國家確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機關公務員),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參加工傷保險。各類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在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和人員變更手續。機關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執行工傷風險一類行業費率標準。工傷保險費由公務員所在機關繳納,所需資金在本級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從社會保障繳費中列支。公務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據了解,機關公務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享受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與民政撫恤規定的項目不可重復享受。

參保前發生工(公)傷的,參保後新發生的工(公)傷醫療(康復)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依照本通知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保的機關,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公務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享受待遇,所需經費由公務員所在機關自行解決。本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近年來,吉林省已先後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納入了工傷保險保障范圍,本次將機關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使吉林省工傷保險實現了相對固定勞動(人事)關係的職業人群制度全覆蓋。

【糾錯】 [責任編輯: 華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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