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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記者胡浩)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辦法》。教育部教育督導局局長、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何秀超21日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根據評價辦法,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工作將每年開展一次,履行教育職責不力的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責任人將被問責。
何秀超説,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省級人民政府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情況,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發展情況,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教育工作情況,加強教育保障情況,學校規范辦學行為情況。評價的具體過程包括自查自評、第三方監測、實地督導、反饋意見、整改復查、發布報告等程序。
何秀超介紹,評價結果將作為對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對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現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採取適當形式對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並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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