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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一民 前足球管理中心副主任 |
| 犯受賄罪,被判10年6個月有期徒刑,處沒收財產20萬元。1997年至2009年,被告人楊一民、張建強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領導的職務便利,為足球教練員、足球俱樂部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25.4萬余元、27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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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廣鳴 原中國足協官員 |
| 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范廣鳴行賄1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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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珀 前西藏惠通陸華足球俱樂部總經理 |
| 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8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3萬元。2006年,被告人王珀利用擔任西藏惠通陸華足球俱樂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賭球獲利等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10萬元;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人民幣2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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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鑫 前遼寧廣原俱樂部總經理 |
| 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30萬元。2006年,被告人王鑫為賭球獲利,與被告人劉彤、劉心斌共同送給王珀人民幣90萬元。2006年至2009年,王鑫通過他人獲取“皇冠”賭博網站代理資格,接受投注,涉及賭資人民幣1100萬余元。王鑫是本次足球腐敗係列案的“點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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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民 前陜西國力足球俱樂部董事長 |
| 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25萬。2003年,被告人李志民利用擔任陜西國力足球俱樂部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其他足球俱樂部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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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宏濤 前成都謝菲聯俱樂部總經理 |
| 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罰金10萬。由于被告人被羈押時間已有2年左右,因此律師稱當事人已經在辦理釋放手續,將獲得當庭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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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可為 前成都謝菲聯俱樂部工作人員 |
| 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被處罰金60萬。由于被告人被羈押時間已有2年左右,律師表示尤可為將被當庭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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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允琪 前青島海利豐俱樂部董事長 |
| 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2007年,被告人杜允琪、劉紅偉幫助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贏得球賽,收受被告人許宏濤、尤可為給予的財物人民幣3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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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鋒 前中超公司總經理 |
| 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6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呂鋒在擔任中超公司總經理期間,接受了廣州眾一體育有限公司賄賂共140萬元,同時呂鋒為感謝南勇的照顧,向南勇行賄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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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偉新 足球裁判 |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對黃俊傑等4名足球裁判員行賄8筆,共計人民幣35萬元、港幣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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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俊傑 足球裁判 |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先後20余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8萬元、港幣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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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俊 足球裁判 |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先後7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1萬元。。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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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大雪 足球裁判 |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2003年至2009年,利用執裁足球比賽的職務之便,為相關俱樂部及足球運動管理中心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11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4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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