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權知多少?——典型案例教你了解“網絡侵權”官司
2014年10月10日 10:16:3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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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9日電(記者徐硙、羅沙)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了8起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旨在規范網絡行為、建立良好的網絡秩序。

  這8個案例包括徐大雯與宋祖德、劉信達侵害名譽權民事糾紛案,蔡繼明與百度公司侵害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糾紛案,北京金山安全軟件有限公司與周鴻祎侵犯名譽權糾紛案,趙雅芝與上海琪姿貿易有限公司、上海諾寶絲化粧品有限公司侵害姓名權糾紛、肖像權糾紛案,范冰冰與畢成功、貴州易賽德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案,王某與張某、北京淩雲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係列案,閆某與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徐傑敖與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記者選取部分典型案件,幫您更好了解“網絡侵權”官司。

  從謝晉名譽受侵害案看博客開設者法律責任

  【案例簡介】導演謝晉2008年因心源性猝死後,宋祖德向其博客上傳多篇文章,稱謝晉因性猝死而亡、謝晉與劉某某在海外育有一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等。劉信達在其博客上稱謝晉事件是其親眼目睹、其親自到海外見到了“謝晉的私生子”等。兩人還向媒體表示文章確有其據。隨後謝晉遺孀徐大雯以宋祖德、劉信達侵害謝晉名譽為由起訴。

  【法院判決】法院一審認為,博客注冊使用人對博客文章的真實性負有法律責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義務。判決宋祖德、劉信達承擔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網絡媒體報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徐大雯經濟損失近9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萬元。宋祖德、劉信達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姚輝:本案是一起利用博客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案件。在公開博客這樣的自媒體中表達,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方式表達一樣,都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博客開設者應當對博客內容承擔法律責任。

  從范冰冰被侵權案看“含沙射影”侵權者的責任

  【案例簡介】2012年,香港《蘋果日報》刊登一篇未經證實的關于內地影星章子怡的負面報道。畢成功隨後轉發並發表評論,表示前述負面報道是“Miss F”組織實施的。其後,易賽德公司主辦的黔訊網刊登《編劇曝章子怡被黑內幕,主謀范冰冰已無戲可拍》一文。文章及微博被廣泛轉發、轉載,網絡上出現大量對范冰冰的侮辱、攻擊性言論及評價。范冰冰起訴,請求易賽德公司和畢成功停止侵權、刪除微博信息、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

  【法院裁決】法院認為,毀損性陳述有可能隱含在表面陳述中(即影射),並不要求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證明在特定情況下,具有特定知識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該陳述針對的對象是原告即可。從畢成功該微博下的評論、《內幕》一文以及後續大量網友的評論和相關報道來看,多數人認為“Miss F”所指即是范冰冰。《內幕》一文係由易賽德公司主動編輯、發布,事前未經審查、核實,故由此所産生的責任理應由易賽德公司自行承擔。判決畢成功和易賽德公司應分別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和2萬元。

  【法官點評】姚輝:在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等人身權益的案件中,侵權信息往往具有“含沙射影”“指桑罵槐”的特徵,並不明確指明被侵權人,尤其是在針對公眾人物的情況下,要從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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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高國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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