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西藏頻道拉薩9月12日電(記者德吉 邊巴次仁)近期,西藏修訂並頒布實施了《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新修訂的法規加大了對文物商店和經營文物拍賣企業的管理。
修訂後的《條例》明文規定:文物商店應當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或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批準設立,並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文物銷售。
條例還規定,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經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申請,並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購銷經營活動,不得設立文物商店。 除經批準的文物商店、經營文物拍賣的企業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文物的銷售、拍賣或文物商業經營活動。
同時,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條例也規定,允許銷售的文物,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標識。文物商店和文物拍賣企業不得剝除、更換、挪用、損毀或者偽造該標識。條例還明確了對違反這一規定的處罰辦法:文物商店和文物拍賣企業剝除、更換、挪用、損毀或者偽造該標識,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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