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回應吳英案五大焦點問題
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吳英案二審審判長沈曉鳴就吳英案為何維持死刑判決、如何認定吳英集資詐騙等五大焦點作出書面回應。
一宗普通案件為何成為法治事件
吳英二審被判死刑後,引發海內外輿論廣泛關注,網民們對社會公平、死刑改革、民間資本出路等展開一場罕見討論,一個普通案件迅速演變為一起法治事件。
案件背景
-
浙江民間借貸抗爭失敗 -
從改革開放開始,浙江民間金融進行了33年“體外抗爭”,在民企利潤下降和借貸成本不斷增加的打擊下,最終還是以失敗告終。[詳細]
-
銀根緊縮推高企業借貸成本 -
目前從銀行貸款,利率最高可上浮60%,普遍成本已經超過11%,因此除了特別的客戶外,從小額貸款公司廉價拿到資金已無可能。目前小貸公司的利率水平基本都是執行基準利率的4倍。[詳細]
-
央行:民間借貸具有合法性 -
《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構築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與發展的法律基礎和制度環境。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有自由借貸的權利。[詳細]
-
法學教授:經濟犯罪應逐步取消死刑 -
全國人大法律委委員針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所引起的疑問,他認為應當對經濟犯罪取消死刑,因為非暴力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判處死刑的案例極少,且取消這類死刑對于刑法的威懾力影響並不大。[詳細]

案發:2007年2月,浙江女富翁吳英因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公安機關拘留,其所掌管的本色集團也同時被立案調查。
罪名:2007年,吳英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合同詐騙兩個罪名被起訴。2009年法院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名為集資詐騙罪,刑罰上限從10年變為死刑。
一審:經過漫長的偵查後,2009年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
二審:一審後吳英律師提出上訴,二審吳英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法院最終維持原判。
法制思考
- 姜叢華:吳英案罪行認定應考慮資本逐利性
-
告訴老百姓,如果不到正常金融機構存貸款,風險損失要自認。從規范民間融資角度應採取這樣的司法導向。 [詳細]
- 胡銘:非法集資類案件須警惕結果歸罪現象
-
是否經營得當、資金鏈是否斷裂成為歸罪重點問題。以此追究非法集資刑責,和刑法基本精神有所矛盾。 [詳細]
- 李有星:吳英案存在“四模糊”
-
吳英的最後裁判其實就是刑事政策的結果。這個刑事政策其實是可以多種方案的。不一定要殺頭。 [詳細]
- 高艷東:刑法對經濟犯罪使用極刑應慎之又慎
-
如果社會公眾都對一個行為持同情態度,刑法在適用重刑時,就必須考慮違法行為在道德倫理上的意義。 [詳細]
- 牛太升:對民間融資應適當節制刑罰手段
-
善用行政和民商事的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能夠陽光化、法制化。刑事法律調整的效果並不如預期。 [詳細]
- 馬雲:不要給歷史留下遺憾
-
我們要從歷史的高度來看問題。如果三十年以後來看吳英案,這個裁定能經得起歷史檢驗嗎? [詳細]
金融反思
- 錢水土:需要反思的是金融制度
-
我們金融市場仍是雙軌制。那就該承認民間借貸的合理合法。出現問題不能將所有責任都推給集資者。 [詳細]
- 姜叢華:吳英案應引起中國金融制度建設思考
-
現行金融資金供給制度下,民間融資必然存在。如果這塊全部不允許,中國經濟、浙江經濟會是什麼狀況? [詳細]
- 高艷東:防范非法集資,慎用刑法幹預金融
-
隨著市場主體越來越成熟和理性、市場開放程度越來越高,金融領域對刑法的需要就會越來越少。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