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山西省政府印發《關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見》,提出從即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全面治理貨運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行為,堅決禁止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上路過橋,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公路基礎設施,規范道路運輸市場秩序。
■各級政府
六項措施綜合治理
對非法超限超載行為要依法實行拆、卸、罰、記、賠、拘等綜合治理措施
此次全省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由省政府直接領導,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責任主體。
省政府要求,各級政府對非法超限超載行為要依法實行"拆"(對非法改裝、拼裝車輛強行恢復和拆解)、"卸"(卸載超限超載貨物)、"罰"(處罰超限超載違法行為)、"記"(對違法駕駛人給予記分)、"賠"(收取道路賠償費、補償費)、"拘"(拘留違法行為當事人)等綜合治理措施。
具體包括,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內超限超載源頭環節的全過程監管。各汽車生產、改裝企業,道路運輸和物流企業,煤炭及其他礦產品生產和經營企業、貨源站場等,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生產、改裝車輛,按規定給車輛裝載、配載和組織運輸。
■交管部門
嚴格貨車的年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法規,對違法超載超過核定載質量給予罰款和記分處理
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嚴格貨車的年度檢驗。對于未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車,注冊登記時要按照國家標準審核,明顯違反限值標準的不予登記。在用全挂車超出限值標準的,不予檢驗,不得上路行駛。全挂車的挂車超過兩軸和半挂車、全挂車超過六軸(不含六軸)以及全挂車的挂車長度超過主車長度的貨運車輛,禁止上路行駛。對發現經認定的非法改裝車輛,要依法強制恢復原狀,並對所有者依法實施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法規,對違法超載超過核定載質量給予罰款和記分處理;對違法超載50%至100%的,給予1500元罰款和記6分的處理;對違法超載100%以上的,給予2000元罰款和記6分的處理。
■運管部門
高速入口嚴卡"55噸"
高速公路入口要堅決杜絕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駛入
為了從運輸源頭上對超載進行防范,省政府要求,交通運管等相關部門要進駐煤炭及其他礦產品,焦炭、建材等重質品生產加工企業和物流貨站等貨物集散地,防止超限超載車輛駛出。對違反規定給車輛裝載、配載貨物的企業,必須追究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同時也要追究駐站工作人員責任,並按有關規定,由運管等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國、省幹線公路上,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超限運輸檢測點和臨時卸載點,要對非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在嚴格卸載的同時,依法予以罰款,並對駕駛人進行記分處理。高速公路入口要堅決杜絕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非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駛入,如超限超載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匝道或收費廣場要進行責任倒查。
■流動稽查
增加上路頻次
重點查處繞道、闖卡、聚集堵路和無固定檢測站點路段的超限超載車輛
省政府要求,交通和公安部門要加大規范治超的流動稽查力度,增加上路頻次,擴大稽查范圍,重點查處繞道、闖卡、聚集堵路和無固定檢測站點路段的超限超載車輛,加大對通過重點路段和特大橋梁的大噸位車輛的查處力度。
交通部門要按照國標要求設置統一規范、醒目清晰、視認方便的超限超載限制以及限速標志,在現有條件下增加收費站出入口引道,盡可能保障車輛快速通行。對導致壓垮橋梁或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各司其職
多部門參與治理
煤炭、工商、環保、監察等部門也要參與到治超工作中
煤炭部門要對煤炭源頭裝載進行管理,按照單票限開、單車限裝制度,發放和開具煤炭銷售票,對超過核定標準的超限超載煤炭車輛,實行責任倒查,依法追究超額發放和開具煤炭銷售票及超額配裝煤炭的單位的責任。
工商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非法改裝企業進行清理整頓。質監部門要對缺陷貨車實施召回制度,杜絕無標生產行為。
安監部門要對因超限超載發生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公路沿線儲煤場的監管,對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要予以取締。
監察部門要對治超不力,不履行職責的部門和單位進行責任追究;對發生嚴重公路"三亂"問題的,除追究當事人直接責任外,還要追究部門分管領導和政府分管領導的責任。
■專項考核
治超結果排隊公布
作為本次整治行動一大亮點,省政府明確提出要實行嚴格的責任倒查制度
省政府要求,要對各市治超工作進行專項考核,考核結果要排隊公布。對治超責任制落實好、治超效果好的市、縣(市、區)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治超責任不落實,不履行職責,超限超載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市、縣(市、區)進行通報批評,對相關負責人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作為本次整治行動一大亮點,省政府明確提出要實行嚴格的責任倒查制度。對查處的非法改裝車輛,要追查至非法改裝企業所屬地,追究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領導人的責任;對在公路上任何一個檢測站點(含流動稽查)查獲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要組織倒查,逐段追究上遊所有檢測站點(含流動稽查)負責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為車輛超標準裝載貨物的企業或裝載點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領導人的責任。(記者 胡斌 張勇 見習記者 李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