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江蘇無錫市洗染業服務協會出臺了《無錫洗染業服務管理辦法》。
該《辦法》規定:因經營者的責任,洗染後的衣物未能達到洗染質量要求或不符合與消費者事先約定要求的,經營者根據不同的情況應給予重新加工或者退還洗染費;洗染服務經營者對非保值洗染衣物造成丟失、火災等原因,無購物憑證,在取衣憑證上也未注明品牌、規格、新舊程度的,根據衣物的檢查結果記錄,按洗衣費用酌情給以10-20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