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環境保護審判法庭正式成立,標志著無錫法院環境保護審判組織得到加強,審判機制趨于完善。
去年5月以來,無錫法院從保障民生,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積極倡導和推行依法治理污染,密切配合全市太湖治污“6699”行動,全面展開以審判為主線的司法保障生態環境的戰略,建立處理涉污案件規范立案、強化調解、高效裁判和非訴行政執行的“治污一條龍”審判機制,促進了770家規模以下化工企業實施停產、整改或轉產,實現了環境污染治理的“軟著陸”。
積極倡導依法治污
治理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是一項綜合係統工程,必須依法進行。2007年6月,無錫中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向市委提出8條建議。
建議黨委、政府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統一協調涉污染糾紛的處理、落實相關方案,同時對涉污染糾紛的類別、性質、影響輻射范圍作一個充分具體的評估,並將評估工作與治理污染步驟聯係起來,力求實現環境污染治理的“軟著陸”;牢固樹立依法行政意識,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維護和樹立法律權威;切實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力爭從源頭上減少可能引發的訴訟或糾紛;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對于可能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各部門要及時溝通協調,統一執法思想,形成打擊合力。同時,加強宣傳,全面提高社會對環境問題的重視程度。
18條舉措保護水生態
太湖“治污”涉及民生和大局,事關穩定和發展,法院必須發揮保障和服務治理太湖保護水生態的審判職能作用,確保治理太湖“6699”行動順利進行。
2007年7月,無錫中院審委會討論通過了《關于全市法院依法保障和服務治理太湖保護水源工作的意見》,從立案、審判、執行、調研、信息、宣傳、司法建議等方面採取18條舉措,建立太湖“治污”審判機制。
堅持依法嚴懲各類犯罪活動。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的犯罪行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環保、水利、農林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治理污染的犯罪行為,在治污工作中借機煽動鬧事,制造、散布虛假言論等構成犯罪的行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從重從快予以打擊。
依法支持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治污。切實發揮行政審判對行政機關治污執法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能,支持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治污。
積極開展司法建議工作。針對在各類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幫助其完善制度、規范執法、依法行政。2007年,共向相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30余項。
鐵腕審理執行涉污案件
2007年7月4日,被告安某排放有毒液體到原告陳某承包經營的魚池中,導致約500公斤魚死亡。陳某訴請安某賠償損失合計31540.80元。2008年3月,錫山區法院受理後,依法判決被告安某賠償原告陳某經濟損失21940.80元。安某拒不執行判決,法院依法拘留了安某。
無錫實施“鐵腕治污”後,大量案件涌進法院。
堅持依法立案,釋明工作與訴前調解並駕齊驅。對于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耐心進行釋明工作;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依法作出立案決定。自去年5月31日以來,全市法院接到涉污起訴共計20起,依法受理和審結12件。
鐵腕執行“治污”非訴行政案件。全市法院建立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應對機制,採取聽證、強制執行、執行調解及司法建議等多種舉措,保證非訴執行及時、到位,及時制止污染行為和防止矛盾激化。一年來,非訴執行案件共計212件。
依法保障涉污企業停產、整改、轉產。2007年6月21日,無錫中院受理了兩起銀行申請新區某紡織加工企業的訴前保全案件。在保全過程中發現,引發該兩起糾紛的原因是該紡織加工企業因受到當地環保部門的口頭通知而停產,導致原料供應商哄搶貨物,生產經營陷于全面癱瘓,已經無法償還銀行債務。承辦法官與債權人協商,建議銀行“放水養魚”,通過企業轉產實現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此舉得到採納,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目前兩企業已得到銀行資金的注入,順利進行了產業調整。
完善治污審判機制
目前,無錫中院成立了環境保護審判法庭,宜興市、江陰市、濱湖區、錫山區和惠山區法院成立了環境保護合議庭,審判組織得到了健全,審判機制趨于完善。在環境保護審判法庭揭牌儀式上,無錫中院向社會公眾承諾:
立案當日制。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各類案件直接由環境保護庭及時進行審查,符合受案條件的當天立案,確保立案方便快捷。
審案全日制。環保案件取證、保全、開庭等審判活動實行無假日制度,確保案件快審快結。
執行全時制。環保案件實行24小時全天候執行制度,窮盡執行手段,加大執行力度,非訴環保行政執行提前介入,及時採取強制措施,確保執行及時有效。
服務全方位。建立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辦案模式,對環境保護提供全面服務保障。
環保庭揭牌當日,全市法院辦理非訴執行案件4件。濱湖區法院執行了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責令停止生產、處罰兩萬元和鎮南海雲浴場停止新增燃煤鍋爐的使用、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這4起案件做到了當日立案當日執行。(趙正輝)